天津一对情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15万元彩礼要不要返还?近日,天津滨海新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原告霍某与被告武某于2020年4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武某怀孕,霍某父亲给付武某15万元彩礼。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了结婚仪式。
同居一段时间后,被告武某因胎儿畸形住院引产,后原、被告发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被告武某的母亲返还原告5万元彩礼款。
原告霍某认为两人虽举行结婚仪式,但因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请武某返还10万元彩礼款。
被告武某辩称,原告主张婚约财产纠纷不成立,原、被告双方同居一年后才确定举行婚礼仪式,期间发现胎儿畸形进行引产对被告身体造成伤害,武某认为胎儿畸形是被告身体存在问题所致,为此双方关系不睦,才不想与被告共同生活,其认为此案件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且被告已经多余支出10万元的费用,扣除婚礼必要花费,实际支出远超15万元,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