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2023年11月底至2024年5月对山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目前正在开展“坚持问题导向,进行集中督导”第二阶段督导工作。督导组和山西省同向发力,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矿山,扎实开展督导检查、帮扶服务、整改落实等工作。同时,加强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着力提升督导效能,前期对第一阶段督导检查发现的12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集中曝光。按照督导组要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强力震慑作用,近日山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再次集中曝光了10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11日,督导组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达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能力生产,该矿核定年生产能力为180万吨,2022年6月、8月、9月、11月实际原煤产量均超过核定年生产能力的10%。二是“三量”不平衡,该矿《10403综放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评价及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于2023年2月8日提交,2月10日经上级公司批复,但矿井1月底便将10403采煤工作面煤量计入回采煤量,1月底实际剩余回采煤量为10208采煤工作面的5.3万吨,实际可采期0.42个月。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273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4.1万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18日,督导组对河曲晋神磁窑沟煤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煤矿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未设置专职安全副矿长,由副总工程师代替履职。二是煤矿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未制定专门的密闭管理制度,未编制和采取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罚款65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案例三
2023年12月22日,督导组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福昌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甲烷传感器故障未断电,人为删除甲烷传感器测点信息。二是煤矿采煤、掘进2个专业只配备了1名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对企业罚款20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5万元。
案例四
2024年1月27日,督导组对山西长治羊头岭南窑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隐瞒150202采煤工作面。二是该矿为基建矿井,基建期间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三是图纸造假,《15#煤层施工进度图》标注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长度218 m、切眼长度151m;现场实测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长度311.6m、运输顺槽长度311.6m、切眼长度146m。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十二)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共计1518.39万元,该矿矿长、基建矿长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五
2024年1月22日,督导组对山西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70万吨/年,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对该矿下达生产商品煤计划320万吨/年。二是超能力生产,2023年矿井原煤产量441万吨,超过全年原煤产量核定生产能力的530%。三是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采4#煤层为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175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案例六
2024年1月24日,督导组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能力生产,2023年矿井原煤产量315.6万吨,年度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63%。二是风量不足,8206综放工作面设计需要风量为1316.3m³/min,2024年1月24日现场检查发现,工作面实际供风量891m³/min。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404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33万元。
案例七
2024年1月21日,督导组对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该矿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检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已立案,正在开展调查,已责令停产整顿,拟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并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案例八
2024年1月23日,督导组对蒲县宏源集团北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二是1106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无法实现风电闭锁。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八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15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案例九
2024年1月12日,督导组对五台县高洪口乡中兴石料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6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采用“一面墙”开采,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二是采场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三是未提供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四是露天矿山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五是矿山自主运输道进入最上部台阶的道路坡度,超过设计坡度10%以上。六是矿山未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五台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五台县市县发证矿山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由五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告关闭。
案例十
2024年1月23日,督导组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7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南西采区1756m分段敷设的JB/T 8735.2-2016 YZ电缆为非阻燃电缆。二是井上、井下对照图与实际不符。三是南西采区1810m分段B10#进路距岩脉巷小于5米处存在高悬顶采空区,未及时处理。四是矿山安全监测系统显示井下主通风机故障停机,工作人员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五是南西采区北翼1846m分段设有主通风机,但该分层通往主通风机的巷道坍塌、封闭,导致无法迅速调换主通风机备用电机。六是未按动火票要求对作业危害进行分析和采用摄录设备录像等措施。七是牛圈沟第一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监测预警只有3级,缺少蓝色预警;水位监测2023年5月16日后无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继续停产整治,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合并处罚30万元。
原标题: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第二阶段检查发现的部分矿山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编辑:武剑
责编:张沛 周希
审核:袁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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