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消息,丈夫有外遇提出离婚,要求妻子净身出户。妻子花钱让侄女雇凶,与人一同杀害丈夫并抛尸江中,直到15年后被抓获。
日前,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公开。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被害人高某明(殁年38岁)有外遇后向被告人李某珍甲提出离婚,且要李某珍甲净身出户。李某珍甲不同意离婚,二人夫妻感情日趋恶化,李某珍甲便萌生了杀害高某明的犯意。
2006年2月初,为达到杀害高某明的目的,李某珍甲在贡山县城购买了安定药片、尼龙绳、头套等物品,用家中的窗帘缝制布袋,并指使被告人李某云(李某珍甲侄女)雇凶欲杀害高某明。李某云通过电话雇请和某才(另案处理),并承诺将高某明杀害后给其报酬1万元。
2月6日,和某才邀约另外三人(均另案处理)与李某云汇合一同前往贡山准备杀害高某明。当晚,因高某明未回家,李某云便安排和某才等4人入住贡山县城一招待所等候。次日早晨,和某才等4人因反悔自行返回。
同年2月20日,一男子(不能查实)主动联系李某云,询问杀人的事是否还需要帮忙。李某云征得李某珍甲同意后,让男子带人到贡山。高某明与其子等人就餐后回到家中,21时许,高某明误服下由李某珍甲事先用安定粉末替换的胶囊,之后熟睡在客厅沙发上。
李某珍甲便打电话让李某云带所雇的人到高某明家。李某珍甲、李某云与三名男子(不能查实)将高某明杀害,并将高某明的尸体装入布袋后推入怒江,李某珍甲支付给三男子1万元报酬,便各自逃离现场。
后李某珍甲带李某云前往茨开大桥将作案工具(刀、头套、鞋等物品)抛入怒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