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同居7年后分手,女方索要23万元青春损失费,法院会不会支持?近日,江苏泰州海陵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6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没有结婚,但一起同居了七年,如今双方产生矛盾,还闹到了法院。
张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居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就出国打工了。一年半后,张某回国用打工收入支付了一套房屋的首付款13万元,并以女方李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拿到新房后,两人共同装修生活,但他们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23年,双方发生矛盾,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协议明确约定,婚房是张某出资购买的,李某同意过户返还,但张某应当要补偿一笔"青春损失费"23万元(由卖房款来支付)。签订协议后双方各自搬离婚房,由张某负责卖房。但房子一直没有卖掉,张某开始反悔,不愿意再支付李某青春损失费,还将李某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