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周口农村来北京打工的李晓(化名)遇到一件"蹊跷"事:公司一边以旷工为由将他解聘,一边又给他发放旷工当月的全勤奖。
李晓的工作时常需要出差,其间无法打卡。但他认为自己并未旷工,况且还拿到了公司发的全勤奖,旷工的事实并不成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李晓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李晓所在的公司虽称李晓存在旷工行为,但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其向李晓发放了相应月份的全勤奖,且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公司主张李晓存在旷工的事实不予认可。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职工
李晓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双方在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李晓担任销售部销售,其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