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法院家事审判十件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武某诉樊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武某(女)与樊某(男)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武某发现樊某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经询问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武某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男方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女方,女方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不孕不育不作为撤销婚姻的唯一事由
那么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有哪些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民法典未对重大疾病范畴进行明确界定,但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则具体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应涵盖疾病范围,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言下之意,此类疾病被视为不适宜结婚情形,作为婚前告知义务的事项。
至于不婚不孕疾病,目前尚未被纳入婚前检查的范畴,不属于婚前应告知的重大疾病范围,因为结婚的目的是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并非夫妻二人的必然结果,很多人选择不生育。所以不孕不育不作为撤销婚姻的唯一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