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最轻的处罚
一、虚拟币投资是否构成诈骗的认定标准。
二、虚拟币诈骗的量刑标准。
三、如何争取最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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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空气币诈骗、虚拟币资金盘诈骗案件,是新型网络犯罪,只有掌握这类案件的知识和特点,才能维护好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到最轻的处罚。
第一部分:虚拟币投资是否构成诈骗的认定标准:
1、发行的币种是没有价值的空气币。
2、被认定为虚拟币资金盘,存在虚假宣传、进出金控制等。
3、常见的高风险行为:
①交易所联合项目方上架各种各样的空气币、传销币,并参与这些币的拉盘控盘砸盘,然后从中获利。
②交易所以各种各样的名义来套路投资者,在参与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通过高买低卖,高频交易等恶意操作程序侵占参与者财产。
③平台常通过宕机、拔网线、冻结资产等手段使交易突然停滞,参与杠杆交易的参与者因无法主动平仓引发爆仓而损失惨重。
④在数字货币量化交易中管理人通过修改量化交易系统软件数据,恶意造成滑点甚至操纵行情并隐瞒事实,最终导致投资者亏损。
第二部分:虚拟币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
发行空气币、虚拟币资金盘等构成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 诈骗金额3000元以上3万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2. 诈骗金额3万以上50万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到10年;
3. 诈骗金额50万以上,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
虚拟币诈骗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①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②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③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④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第三部分: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发行虚拟币诈骗、虚拟币资金盘诈骗案件,是新型网络犯罪案件,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容易毁灭、取证困难,并且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一般都在境外,域名经常更换,难以查清,从业人员一般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留下的很多痕迹都是虚假的,导致虚拟币诈骗案件的交易网络、资金流向证据链在很多案件中难以形成,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容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有初步的证据线索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抓获,最终也不一定能查清犯罪事实,达不到定罪条件。
例如:
①在PCE、RTC虚拟币诈骗案中,杨某被抓获后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公诉处理。案号: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2号。
②在CTH、Y2虚拟币诈骗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虚拟币诈骗,于2019年8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在关押7个月后,检察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释放。案号:深福检刑不诉〔2020〕53号。
③张某控制百库币价格一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公诉,案号: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的经验:
一、从虚拟币的价值认定上争取,争取不被认定为“空气币”。
发行的虚拟币项目是否涉嫌诈骗的一个关键标准在于是否有实质产品和价值。要想化解风险,首先考虑的就是争取将涉案的区块链项目、发行的虚拟货币、通证认定为具有一定的技术价值、流通价值,而非毫无价值的空气币。
如何证明发行的不是空气币?项目虚假的认定标准是假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会遇到的问题。
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块链领域对于空气币的界定并不清晰,项目破发甚至币价归零不代表就是构成诈骗犯罪。
我们律师要熟练掌握空气币的认定标准,需要对区块链或涉及行业有比较高的认知,从项目内容、发展规划、团队成员、Token发行方案以及代币总量、发行方案、团队持币比例、投资人占比等方面入手,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争取认定为不是毫无价值的空气币、山寨币。
①从目的上看:目的是圈钱还是项目运营。仅披着区块链的外衣,不以落地为目的、只想发币的项目是有极大风险的。
②项目失败的原因:争取认定为现有的技术条件、资源要素不匹配,使之无法实现落地,团队技实力不强,项目遭到攻击,而造成的失败。
③从币价来看,价值是否已经归零或正在归零。
④项目是否还在继续进行,是否出现停更的现象,是否出现代码无人写、人员跑路等。
⑤项目是否被交易平台下架。
⑥币价是正常的波动还是被操控?涨跌是否正常?
⑦项目运行过程中是否有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投入,尤其是法币资产,即审查通证的定价基准。
⑧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是否开源、是否有白皮书和应用场景。
⑨社区所谈论的话题核心是技术、还是币价;项目的技术进展、市场表现等,从而进行综合的判断。
⑩Token(代币)在整个生态中作用是什么?是否能形成完善的流通体系。
二、从证据上审查:是否达到证据充分的定罪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则有可能争取到不逮捕、不起诉、罪名不成立等。
我遇到的虚拟币犯罪案件,绝大部分被告人被抓都是因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资金流转证据: 被骗资金→被告人持有或控制的资金账户。
②虚拟币流转证据:虚拟币流转→被告人持有控制的钱包地址。
③人员链证据: 同案犯口供/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被告人身份。
④网络痕迹证据:IP地址等网络痕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否认自己与犯罪行为关联性的案件,首先就要审查资金流转、虚拟币流转、人员链、网络痕迹四条证据链,看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涉案的行为或团伙有关联,我们需要掌握关联性证据的证明标准以及经常出现的问题,用最专业的知识和思维处理此类案件。
1、重点掌握以下四组关联性证据的证明标准。
①如何证明被告人与涉案的投资网站、虚拟币APP有关联。很多人被抓以后,声称自己与涉嫌诈骗的网站或APP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很多网站、APP由于网站相关备案信息都是虚假的,且服务器在境外,证明谁搭建和运营的证据标准。
②如何证明被告人与发币项目方有关联。很多发币项目方都在境外,信息公开较少、团队资质未公开;无基金会或运营主体相关信息对于某个人是否参与以及参与多少该如何证明。
③如何证明被告人与犯罪团伙有关联。虚拟币诈骗案件多以产业链形式,参与人众多,相互之间多不认识难以指认,有时甚至都是网名联系,并且多以电报、飞机、蝙蝠等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微信号、手机号、宽带地址、ip地址等都不真实,如何证明参与人的身份。
④如何证明被告人与涉案的资金有关联。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资金一般存在跑分平台、车队、u币承兑商、网络游戏等洗钱的环节,由于虚拟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电子证据取证难等特点,存在黑数大、流向难以查清的特点。
2、审查人员链的证据。
虚拟币犯罪案件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形成了发币项目方、外包人员、资金盘盘主、数字货币场外交易员、矿机外包商、资金盘APP开发技术人员、分析师、带单师等黑色链条,要想查清组织架构不是容易的事。
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认识,可能只是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有时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产业链一个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被抓获的嫌疑人这里找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网络犯罪中“由人到人”证据指向。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者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证据链越来越困难,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审查关于“人员链”的证据,看能否找到证据的问题,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主要审查以下证据:
①同案犯口供指认、上家或下家的证言。要重点注意口供反复以及不能相互吻合的问题。
②聊天软件的证据:要重点注意,微信、qq黑号无法关联的问题以及境外聊天软件的问题,我们在案件中遇到的境外聊天软件如蝙蝠、飞机、whatsapp、sig等,这些境外聊天服务器在境外,直接用ID登录,不需要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极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看后即焚、双向撤回、删除聊天信息,这些都使得从证据上形成“由人到人”的证据链非常困难。要重点审查聊天记录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的问题。
三、审查资金流证据,看能否查清涉案资金与嫌疑人的关联性,能否查清涉案金额。
资金流是破案的关键证据,很多案件就是通过对被骗资金的追溯,发现被害人被骗的资金流入犯罪嫌疑人名下或持有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最终找到被告人,但是因为一些反侦查手段的实施,例如使用黑卡、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虚拟币场外交易、现金交易等手段,使通过资金追溯找到被告人的难度越来越大。
我处理过的李某等人资金盘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是两千余万,但最终因比特币流向无法查清,法院只认定诈骗金额700余万。
我在浙江处理的一起资金盘案件,公安机关认定诈骗金额1.9亿,最终法院认定诈骗金额为1.2亿左右,足足降低了7千万。
1、审查资金流的证据,能否形成资金流向犯罪嫌疑人的闭合证据链。
要注意:
①黑卡、跑分、网络洗钱环节导致的证据链中端无法追溯的问题。
②虚拟币去中心化、匿名性、暗网、混币等是否导致交易网络中断的问题。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以最专业的思维重点审查以下涉及资金的证据,看能否找到证据的问题,使得涉及资金流转的证据不能形成与被告人对应证据的证据链。
①被害人报案时提供的自己的打款的账号、转币的钱包地址;
②被诈骗资金、虚拟币的流转情况以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网游账户等的交易记录和明细;
③虚拟币最终提币地址如何变现,变现后的资金流转账户明细。
④被骗资金、虚拟币流入的账户相关注册开户信息、银行卡被扣押等信息的证据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联性的分析报告;
⑤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客户端、相关移动设备以及所采用的资金流动的相关支付行为等的目标性电子数据;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下所有或持有的他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数字货币钱包地址等的资金、币的流入明细。
2、审查虚拟币账户、钱包地址、网络痕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联性证据。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无法查清币的交易网络。
我们主要审查以下虚拟币的流转证据:
①币安、火币网、OKEX等交易平台调取的账户注册信息、充币交易信息、提币交易信息以及内部交易信息。
②通过计算机、手机及云取证方式获取以及分析的钱包地址关联的用户信息,例如邮箱名称、微博账户、qq登录ip等。能否形成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设备的MAC地址对应关联关系的证据链。要注意使用tor、vpn的情况下有关IP地址的证据瑕疵以及关联性的问题。注意网络日志缓存日志等痕迹、QQ登录信息、发帖信息、Cookie信息,以及其他信息是否能相印证。
③从扣押的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硬盘中提取恢复的电子数据以及分析鉴定报告。
四、从宣传方式、操作模式等角度化解诈骗罪风险。
在有些案件中,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但是该欺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客户产生亏损,那就不能不分情况一概说构成诈骗罪,这也是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重点辩护、辩解方向。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该平台虽然设立非法,但数据来源真实,客户操作自由自愿,也有客户从中盈利后离场。行为人在平台上实施了一系列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属于有违商业道德的民事欺诈行为。
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从宣传、操作模式等方面来争取认定为不是欺诈行为,不具有亏损上的因果关系。争取认定为违规炒作、过度投机、价格操纵等违规商业欺诈行为而非诈骗犯罪行为。
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虚拟币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营销过程中存在夸大的虚假宣传不一定就必然构成诈骗罪。关键要看是否给投资人错误的认知。事实上,大部分投资者都知道虚拟币资金盘没有造血能力,属于零和博弈的游戏,但用户在追求高回报的诱惑下,往往存侥幸心理,容易忽略风险,相信自己不是最后一棒的接盘者。很多人对销售人员的承诺根本就不相信,是基于自己对虚拟币的认知来投资。例如有些客户明知是虚拟币资金盘,但抱着薅羊毛的心态入金,结果产生了亏损就去公安机关报案说被诈骗了,对于很多投资者“涨就是区块链革命,跌就是庞氏骗局”的心态是我们尤其要注意的问题。
2、频繁操作诱导、反向建议、高杠杆、重仓的诱导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鼓动、诱导高频交易以及提供反向建议只能影响客户的判断,而不能必然导致对此遵循,即使遵循也可能出现未亏损反而盈利的情况。因此,对没有事先预知行情,没有操控交易软件的反向建议操作,与损失亦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况且客户具有交易自主性、不能排除部分交易是未受上述的影响而自主决定的。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可通过受到反向建议等诱导的客户亏损人数、金额、次数、频率与自主操作的客户相应数据做出对比,增加切断因果关系的说服力。
3、采取对赌赌模式不一定就构成诈骗犯罪。
我国法律对对赌商业盈利模式尚无明文规定,很多虚拟币交易平台符合标准化合约的性质,公开集中交易,并以保证金作担保,以对赌方式完成交易,均符合期货的基本形式,因此,不宜将对赌商业盈利模式本身认定为非法行为。仅隐瞒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对赌关系,我认为尚未达到诈骗罪语义中的欺诈,因不排除部分平台希望通过开展对赌合约业务的经营行为,在运营中遵守对赌的公平原则,这与诈骗罪直接骗取对方财物的方式应有所区别。
作者:张洪强律师,虚拟币犯罪研究,禁止转载复制,需要交流的可以搜索张洪强律师电话联系或者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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