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一旦发生火灾,逃生相对困难,因此消防设施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整栋楼的安全。
近日,铜川消防对辖区内裕丰园小区高层住宅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排烟、消防水泵无法联动,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故障,缺少应急照明灯、防火门损坏,消火栓内无水等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处置火情。
防火门用泡沫胶填充,降低防火门的防火性能。
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楼层电井桥架未封堵,可能导致火灾在楼层之间迅速蔓延。
气体灭火控制器未通电,失去对火灾信号的监控和处置能力。
地下室、楼梯间多处安全逃生标识损坏,紧急情况下无法迅速识别正确的逃生路径。
室内消火栓无水,导致灭火工作受阻。
湿式报警阀组故障,影响整个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室外消火栓长期未维护、锈蚀,可能导致其无法正常打开或使用。
部分楼层逃生通道堆放杂物,紧急情况下阻碍人员疏散逃生。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小区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陕西消防提醒您
广大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好公共消防设施,值班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原标题: 触目惊心!铜川一小区消防设施几近“瘫痪”......
编辑:慕阳
责编:胡苏 肖玲
审核:袁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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