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即将一周年,你是否已经养成了文明养犬的习惯?
5月30日,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联合该区公安分局、石井坡街道在中心湾社区中昂嘉御湾商业街广场举办了一场主题为“牵好文明绳,养犬不掉链”的普法宣传活动,用真实的案例,提醒养犬市民文明养犬。
遛狗不拴绳 狗被车撞死
“犬只伤人,或者犬只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你要养狗,请一定按照规定,管理好犬只,出门时一定要牵好狗绳。”普法现场,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任琴琴用该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开启了这场关于养犬的普法宣传。
张某的吉娃娃
任琴琴介绍,2023年9月,张某从英国买回一只吉娃娃。狗狗带回国后,没有办理犬证,也没有佩戴犬牌。
去年12月30日晚7点半左右,张某在小区遛狗,见其他业主遛狗未拴犬绳,遂将所遛犬只的犬绳解下,自己在300米外的地方与其他业主的犬只互动和玩耍。
当时,段某开着一辆SUV过来,看到道路上和路旁有行人和犬只,刹车减速。没想到,张某的犬只突然从车辆右前方窜出,遭到车辆碾压。
事发后,犬只被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却因抢救无效死亡。
狗主人索赔损失 起诉车主被驳回
犬只死亡后,张某对其进行了安葬,支付了相应的抢救费和安葬费等。
隔天,张某报警。双方在派出所经过调解,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某将段某告上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段某赔偿购买犬只费用2.5万元,抢救费及丧葬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3.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案发地小区位于城市建成区,属于重庆市养犬分区管理的重点管理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然而,张某外出遛狗未拴犬绳,放任犬只在小区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根据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情况和周边环境,段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结合段某的现场判断和处置,无法证实段某存在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狗主人张某的全部诉求。
出门一定要栓好狗绳 文明养犬
“可惜了!要是不取这狗绳,就没这回事了。”听了法官的讲解,旁听的市民表示,自己不喜欢养狗,但不反对大家养狗,更希望大家能文明养狗。
“只要带狗狗出门,我都会拴好狗绳,而且狗狗大便后,也会立即清理干净。”牵着爱犬来旁听的市民周先生表示,他的狗狗已经喂养了三年,感情深厚。而法官讲的这些案例,都是拿钱买的教训,自己一定会谨记,文明养犬。
普法现场,石井坡街道社区干部还分享了破解养犬治理困境的经验;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民警还介绍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该区养犬管理工作情况。截至目前,该区对违规养犬行政处罚警告197起,处置收容无主流浪犬只122只。
活动现场,相关工作人员还为群众提供了犬证办理,以及疫苗接种等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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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精神陪伴的角色。如何文明养犬?遇上不文明养犬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办?一起来看看吧!
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遇到不文明养犬行为怎么办?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遗弃饲养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伤人怎么办?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智怡宁
编辑:夏洪玲 责编:林祺,吴忠兰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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