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演员吴京与汕头市潮南区成田裕丰袜厂、广州迪宝龙科技有限公司、马某相关人格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开庭审理此案。
公告内容显示,吴京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外包装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停止使用带有吴京肖像、姓名的宣传广告,并回收、销毁上述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判令上述被告向吴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2024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送达吴京与深圳市前海欣雅恒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一号酒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乐食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显示,吴京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其肖像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25万元。
近年来,在吴京对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3万元、34.2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
综合来源:扬子晚报、中国青年报、人民法院公告网、天眼查
编辑:杨雁琳 责编:周尚斗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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