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告知,父母一方可以擅自强行带走孩子藏起来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渝中法院针对一起抢夺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同类案件中首次作出“将子女送回原住所并不得抢夺、隐匿子女或将子女擅自带离住所”的裁定,及时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该案还得从2022年7月说起。当时,颜某某与罗某某于婚后生育双胞胎子女罗某甲(男)、罗某乙(女),并共同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某处房屋内。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某甲强行带离重庆住所并前往广西北海。
对此,颜某某先后采取报警、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等措施,但罗某某均拒绝将罗某甲送回。颜某某遂提起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某甲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渝中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利。罗某某强行将未满两周岁的罗某甲带离原住所,导致其脱离母亲颜某某的监护,侵害了罗某甲的合法权益和颜某某的监护权,严重伤害了颜某某、罗某甲的亲子关系和母子感情,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遂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某甲送回原住所即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某处房屋,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同时,渝中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双方在处理夫妻及家庭矛盾中,并未首先顾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均有不当之处。对此,渝中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由承办法官与心理咨询师共同对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承办法官督促罗某某当场订购了从广西北海返回重庆的火车票。
目前,罗某某已根据禁令要求将罗某甲送回原住所,并表示将严格遵守禁令要求,不再擅自将子女带离。
原标题:渝中法院发出首份禁止抢夺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编辑:秦雨 责编:郑亚岚 审核: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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