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抚养费问题再起纠纷,父亲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以经济困难、疾病缠身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该如何裁判?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查明原告经济条件优渥、疾病基本好转,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林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生育儿子小林。2019年,林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小林跟随母亲李某生活,《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林某每月支付儿子小林抚养费3000元,直到小林成年为止。
前段时间,林某将儿子小林告上法庭,声称自己疾病未愈、经济收入不稳定,要求将抚养费由3000元/月降低至500元/月。李某则称,为照顾小林生活起居,自己从2022年9月起便未参加工作,缺乏经济收入,且林某是“哭穷”,其经济条件相当优渥。
经被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林某在重庆市辖区内的7处不动产情况,均无抵押或查封。另查明,林某于2017年作为唯一股东成立的某绿化公司目前仍存续。2023年,林某确因双下鼻甲肥大、肾结石、高血压病等疾病住院治疗,半月后好转出院。小林母亲李某的工作情况亦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是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长所必须承担的费用,其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林某经营有公司,名下有大量的住房、门市、厂房等,且于2023年、2024年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了两处新的房产,足以说明原告近年来经济条件优越。原告所称疾病部分已好转,其余病情也不属于无法根治或耗资巨大的情形,故原告诉称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来看,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包含了小林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全部费用,并未明显超过林某的支付能力和本地经济生活水平,林某理应依约履行。再者,李某为照顾小林放弃工作,付出较大,从保护妇女和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林某也理应按约履行其作为父亲的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了支付抚养费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抚养费支付标准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为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原告坐拥多处房产,经济条件优渥,却坚称自己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于法无据,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重庆法治报记者 杨雪 通讯员 刘晓旭
原标题:父亲“哭穷”要降儿子抚养费
编辑:程迷静 责编:覃蓝蓝 审核: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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