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周某遭黑山羊“袭击”,导致十级伤残,羊主人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潼南区法院对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山羊饲养人陈某赔偿周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
老人被羊撞入水塘受伤
起诉要求饲养人赔损失
周某系年逾七旬的五保户。2023年10月25日,周某在鱼塘边喂鱼时,一只失控的黑山羊突然从附近冲过来,将周某撞入鱼塘中,致使周某肋骨、鼻骨等多处骨折。周某受伤后被案外人救起,并由黑山羊的主人陈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周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因陈某未对周某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致使周某生活困难,周某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3102.08元。
判决:
对饲养的动物疏于管理
山羊主人赔偿5万余元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有义务依照相关管理规定采取管理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陈某系案涉黑山羊的主人,因其对黑山羊疏于管理,致使其失控伤人,故因黑山羊对周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饲养人陈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潼南区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50014.08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潼南区法院法官杜琼华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山羊主人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受伤人自身存在过错。饲养动物行为对社会公众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动物饲养者要充分认识到对饲养动物所负有的责任,进而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和约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失控伤人。一旦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动物饲养人对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对动物饲养人法律责任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动物饲养人依法对动物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力督促。动物饲养者和公众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饲养行为,从而有效减少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
原标题:山羊将七旬老人撞入水塘受伤,法院判决饲养者赔钱,法官释法:对动物疏于管理应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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