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湖口法院审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经承办法官答疑释法,义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2024年1月27日,(原告)郭某某在路上不慎遗失佩戴的金手镯,3日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查找到拾得者陈某某。(被告)陈某某称,因出于好奇将其带回家作为玩具给小孩玩,发现掉色后便扔进垃圾桶处理,现已无法返还原物,遂郭某某起诉至湖口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某返还拾得金手镯或者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丢失的金手镯。如返还不能,陈某某应赔偿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6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