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一起命案轰动陕西汉中洋县县城:水田旁的一处涵洞内发现了一具女尸。后经警方调查认定,该女子未婚夫马小昂被指杀人凶手。一审与终审均判决,马小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马小昂坚称:"我不是杀人凶手,我是被冤枉的。"后因减刑,2015年12月2日,马小昂刑满释放,入狱时长达20年6个月零22天。
2024年马小昂来到29年前命案被发现的现场。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摄
出狱至今,马小昂一直在申诉。期间,他发现,案发现场凶犯遗留的血迹的血型跟自己的血型不一致。
今年10月9日,马小昂和他的代理律师及陕西省检察院工作人员一同来到宝鸡市中心血站,在这里,马小昂进行了一次血型鉴定。而此次血型鉴定,有可能改变这桩29年前命案的走向。
29年前的命案:女子死亡时已怀孕
1995年5月9日清晨7时许,陕西汉中洋县一村民准备放水灌溉农田,他在用锄头钩开渠洞的砖石及草束,渠洞内藏着的一具女尸暴露出来,该村民随即报警。经证实,死者系小申,殁年24岁。
警方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发现女尸的洞口高、宽约0.6米左右,洞中的女尸头在内,脚在外,距洞口15厘米,女尸上身穿一件白色毛衣外套,下身裤头撕裂7.5CM,尸体呈"腹卧位",双手抱于胸前,全身浸泡在水中,额部左侧发际下、左耳后、左耳窝内、枕部、手腕、手背、手指、膝盖处均有创伤,死者背部左侧压有一块钢筋水泥石墩。
经法医鉴定,小申的死因系外力(钝器)击打头部致昏迷,生前入水溺死,死亡时小申还怀有身孕。洋县公安局认定,小申的未婚夫马小昂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相关判决书显示,女尸发现次日的5月10日,马小昂被警方传讯;8月12日,因涉嫌杀人,马小昂被洋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马小昂,1967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案发前系洋县塑胶公司职工。1994年2月,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小4岁的小申相恋。
对于小申的死亡,申父极为痛心,坚持要求法院判决马小昂死刑。然而,该案从案发到一审宣判,历经长达5年时间。2000年10月30日,汉中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小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使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小昂无经济赔偿能力,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申父亲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显示,1994年2月,马小昂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小申谈恋爱。同年4月,两人以夫妻关系同居,于同年7月中在汉中市医院作了人工流产术。
1995年5月7日下午,马小昂出车从西安返回洋县塑胶公司。晚9时许,小申同其妹到马小昂住处取衣服时,因婚姻问题(小申已怀孕),两人发生争吵。经小申妹妹劝阻后,三人同行到县城。当行至洋县县城解放楼时,马、申又发生争吵撕扯,小申被其父母劝阻,马小昂骑自行车离去。
随后,小申不听其父母阻止,赤脚(穿有袜子)向塑胶公司方向追去。后二人在洋华路李家村相遇,当行至塑胶公司东南院墙角时,小申沿南围墙外向西走去,马跟在其后。当走到塑胶公司西围墙外水渠边圆型电杆南约三四米处,两人再次因婚姻及小申怀孕之事发生吵骂。
吵骂中,小申打了马两耳光,致马鼻子流血,马又打申的耳光,小申气愤中抓住马小昂不放,马小昂用胳膊夹住小申的头颈部按倒在围墙根下,并抓住小申的头发在围墙基石上碰了两下,小申爬起后向马小昂扑去,马身子一闪,小申跌入渠内。马小昂下渠后,抓住小申的头发,将其面部按入渠内的泥水滩中,致小申溺水死亡。杀人后,马小昂又将小申的尸体移尸于公司西南角处的桥洞内,后潜回其哥住处。
对于一审判决,马小昂与小申父亲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2001年2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小昂整理他的申诉材料。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