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彩礼给付作为以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其承载着建立美好婚姻关系的祝愿,亦应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检视。
5月29日,贵州高院发布五则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男女双方相亲认识4天就登记结婚,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16.8万元,两人共同生活不到4个月,男方起诉离婚并索还16.8万彩礼,法院判女方返还14.8万彩礼。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24年1月19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徐某某于2024年1月23日向被告冯某某支付彩礼16.8万元并于当日登记结婚。2024年5月6日,原告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6.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返还彩礼数额发生争议。原告徐某某认为,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要求被告冯某某返还全部彩礼;被告冯某某认为双方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但双方并没有感情基础,在短暂的共同生活时间里和原告徐某某的性格、生活习惯等不合,不想与原告徐某某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关于彩礼,由于双方结婚后频繁往返于两省之间,花费了约2万余元,只同意退还彩礼14.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