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球被猫绊倒投喂者判赔24万"再审宣判!法院改判球馆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如下,全体起立!"随着法槌落下的敲击声,备受社会关注的"男子打球被猫绊倒投喂者判赔24万"再审一案,终于画上一审判决的句号。
6月初,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再审。损坏的监控、涉案的流浪猫、相互对立的原被告三方,以及7名均称所述属实的证人,真相到底是什么?这场"庭上交锋"整整持续了近4个小时,本报记者在现场直击了再审全过程。
时隔两个月,今天上午,闵行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撤销本案原审判决;对于原审原告吴先生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依法判决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近5万元。
从原审到再审,此案经历了什么?究竟什么情况下案件可以启动再审?从案件出发,流浪猫狗的横行问题,到底该如何治理?疏和堵之间,又如何达成平衡?记者就此展开采访。
一起意外落下十级伤残
监控缺失导致还原难
"诉请同原审一致!"时间回到6月初,因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又一次与两被告于庭上交手,原告的主张依旧坚决: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超35万元。
依照原告吴先生所述,2023年4月20日,其与几名同事一起到位于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球,在其跳起扣球落地时踩到了猫肚子上摔倒受伤。当晚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后吴先生家属报警想要调取事发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对此,吴先生认为,涉事羽毛球馆所属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球馆员工肖某是猫的饲养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再审现场,羽毛球馆提出,原告吴先生并未就踩到猫的事实及自身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充分举证,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先生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肖某则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羽毛球馆未及时维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是否因涉案猫受伤?
法院:具有高度盖然性
由于缺乏能够直接证明事发经过的相关监控视频,"原告受伤是否与猫有关"成为再审中的一大争议焦点。那么,在羽毛球馆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的情况下,有没有猫这一待证事实该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审理中,原告吴先生在事发后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先生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先生系踩到猫受伤。合议庭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先生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受伤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该事实存在。记者注意到,对于该争议焦点的认定,再审与原审一致。
"他买了猫粮
还带猫去洗澡"
再审中,为了佐证所言属实,原被告各自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针对"投喂者肖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这一争议问题,有证人当庭提出,"我在球馆看到肖有喂养这只猫,给它取名叫'土豆',肖给它买了猫粮猫砂,还带它出去洗澡,之前我也提醒过他球馆不能养猫,但他没有听劝。"
然而对此,肖某却是另一番说法。"我最早是在2022年下半年,在园区外看到了这只流浪猫,它看起来比别的猫要亲和可爱一些,所以我就喊它'土豆',平时是会给它投喂点吃的,但球馆其他人也都投喂过,不只我一人。"
据此,肖某代理律师认为,尽管肖某存在投喂行为,但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肖某投喂流浪猫是出于怜悯之心,不是出于私人占有的目的,其投喂行为也是以随意投喂的方式为主,从动物的生活空间来看,也是没有固定边界的场所,不是饲养人可控制管束的,达不到《民法典》中饲养关系的认定。"
是否构成饲养关系?
再审:不能认定
对此争议焦点,原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构成饲养关系。经法院再审后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应具备基于主观意思对动物进行关心和照料,以及对动物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控制力的角度来看,肖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无法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无法管控,故不能认定二者之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
"法律上明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什么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投喂流浪猫是否就变成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一直有分歧。"
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看来,这两者之间并不是一个纯逻辑的问题,其中必然还包含着价值的判断。"再审中对此问题的认定,符合公众对价值判断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