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爷叔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都留给女儿。在爷叔去世以后,11岁的孙女将姑姑、叔叔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理由是这位爷叔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上海二中院案宗显示:余爷叔和王老伴共有两子一女,大儿子早逝。
2022年5月,余爷叔过世。在他的葬礼上,女儿小余拿出了父亲的遗嘱。这是余爷叔在2018年1月立下的,是他自己亲自书写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遗嘱上有余爷叔的签名和日期,他的老伴也承认遗嘱是真实的。
大儿子的遗孀认为:
1:自己的女儿是代位继承人,依照法律应该代位继承余爷叔的遗产。
2: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她的女儿只有11岁,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这条法律规定,而余爷叔的遗嘱没有为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这样的遗嘱应该是无效的。
一审认为:
1:余爷叔留下的房产,是与老伴的共同财产,现在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部分,应该只是其中的一半。
2:余爷叔过世以后,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妻子、子女,如果子女中有已经死亡的,就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所以,余爷叔的继承人有:余爷叔的老伴,女儿,小儿子和孙女四个人。
3:如果余爷叔没有留下遗嘱,他留下的遗产由上述四人平分,但他留下了遗嘱,把遗产全部留给女儿,没有其它三个人的份额,所以,需要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二审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1:余爷叔的遗
嘱是真实有效的,应该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2:"必留份制度"针对的是继承人,而不是代位继承人,不可以因为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就适用"必留份制度",所以,本案中情况不适用民法典第1141条。
上海二中院改判:按照余爷叔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大儿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