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未成年嫌犯被核准追诉!专家解读"核准追诉"三大焦点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什么是核准追诉?核准追诉的意义是什么?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表示,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是根据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
在此之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最低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不追诉。修改之后,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特定条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
为什么会进行这样的修改?张永红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提前化,他的认知能力实际上提高了,对于特定的严重犯罪,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有所认知,而且主观恶性比较大。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的严重犯罪的情形,实践当中也时有发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不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核准追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张永红表示,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可以称之为罪行条件或者罪名条件,他们所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只限于这两类犯罪;第二,结果条件,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第三,情节条件,要求情节恶劣。而且追诉从程序上来讲,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