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首大家想必都很熟悉,这是古代执行死刑的手段之一,从隋代起一直到明清,都正式列为官方的五刑之一,处罚的程度在凌迟和绞刑之间,斩首作为一种官方正式执行的刑罚,至清亡后才被枪毙所取代。
斩首这一刑罚虽不如其他酷刑那么折磨人,但砍下脑袋的场景对其他活人来说也是一种震慑,也许正因为如此,在执行斩首时,自古以来都很注意时间的选择。古代被判为斩首的犯人,除了重犯或是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外,一般都是将犯人在狱中关押,到一定时候才处决。 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今都定在秋后,《左传》中就有“常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说法,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正是顺应了天道肃杀之威。 虽然是在秋天,但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的规定略有不同。西汉时规定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除了在季节选择上有“秋决”的习惯外,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唐代规定,在大祭日、致齐日、塑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月、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晴及大祭日和闰月的全月,都为不可执行死刑之日,这样算来,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屈指可数。 不仅如此,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已是通例。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选在市朝。从春秋时起大都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囚犯斩首,就在街市进行。
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首,常在菜市口,而苏州斩首常在五鼓天亮时,在平时比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们得知要在这条街上斩首罪犯,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是出钱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因此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一般来说,犯人虽然犯法当斩,但总不至于当饿死鬼。因此,把犯人押到刑场后,按规定要给犯人吃一顿酒饭,这时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许犯人和家属诀别。 斩首,听起来干净利索,但要把人头一下子从脖子上砍下来,却并非易事。所以若同时斩首许多死囚,一个刽子手是不能胜任的。遇到这种情况需要选派许多刽子手同时行刑。手段极高强的刽子手究竟能杀多少死囚,似乎没有这方面的“最高记录”,但据常理推断,恐怕是有一定限度的。
因此,考察刽子手的业务能力,就得看他能够连续杀人的数目。清咸丰年间,有一次官军在福建沿海地区捕获海盗五十余人,押赴福州市北郊刑场斩首。这些海盗多是有点功力的,刽子手行刑时,对一名囚犯连砍数刀都没能砍下头来,于是就另想办法,找来一条锯子,两个人对拉,囚犯号叫,惨不忍睹。 这天,刚好有个卖菜的农家少年,挑着菜担来看行刑,见到锯头的情形,大骂刽子手是没有人性的笨蛋,刽子手冲着他说:“你小子有能耐上来试一试。” 少年放下菜担,接过刀一连砍下三四颗脑袋,手起刀落,干净利索,而且神色不变。监斩的官员非常惊讶,当即表示接收这位少年入伍当兵,让他专门负责处决囚犯。
但是少年反对入伍当刽子手,他认为这是作孽的差事,这也体现出一般民众对刽子手职业的憎恶与鄙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