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朋友都好奇地询问:古时候,小孩子犯法的话,朝廷会怎么处罚他们呢?
要明白的是,在古代并没有如今这样明确的“未成年人”概念。不过在追诉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上,周朝时便已有规定。根据《礼记》所述,7岁以下的儿童违法行为可免予追究。这一做法后来被各朝各代沿用。
早在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代竹简就有记载,秦朝法律规定身高未达6尺的儿童犯法可获豁免。同时,西汉初期吕后统治时颁布的《二年律令》亦提到,10岁及以下儿童触犯法律同样可被免责。然而,汉代的免责并非无限制,如涉及杀人等重罪仍需依法处理。据《汉书·惠帝纪》记载,即使是老人与小孩若犯下杀人之罪,仍须受罚,但在量刑上会给予适当优待。
在唐代大法《唐律疏议》里,依然遵循六岁以下免责的惯例,但如果牵涉到严重的杀人、谋反等罪行,则需由皇上亲自定夺。这一系列的律法制定都是为了关爱老人与孩童,尤其是有些年幼无知的儿童,他们无法承担其所犯下的过错,这正是古代中国人性化法律的一个重要表现。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儿童犯罪的本质也日益繁杂。单纯地免责似乎已不再适用于当下。其中,清朝是最具代表性的时期。清代法律继承了唐朝以来的传统,《大清律例》与《唐律疏议》并无明显的差异。但相较于前代,清朝在处理未成年杀人事件时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例如,雍正十年,一位名叫丁狗仔的人欺辱了一名14岁的男孩,男孩愤而将其杀害。按照当时的法律,杀人者年满十岁便无法免责。然而,雍正皇帝却认为施暴者更应受到惩罚,因此下令减轻对这位少年的刑罚。
时至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盐亭县有位九岁孩童刘摸子,因向同伴索取玩具未果而将其打死。此案引起关注后,四川总督汇报乾隆皇帝,建议根据律例,对不满十岁的罪犯予以宽待处理,甚至提及雍正十年为一名十四岁杀人者减刑之事,以为这样便可轻松解决。然而乾隆却坚决反对,叱责四川总督说:“若仅凭年纪轻便可免于一死,岂非无法无天?加之小小年纪已能致人死亡,足见其本性凶残,岂能轻易放过?否则,待其成年,岂不更加肆无忌惮?”于是,刘摸子被判处死刑。
自此以后,周朝延续下来的儿童免于死罪的规则得以改变。清朝法律因此重新修订,不再因罪犯年龄在10岁以下而免责,而是根据其行为的恶劣程度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