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晚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发文出台三项举措,包括允许信用债ETF试点开展交易所质押式回购,拓宽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范围,暂免部分债券登记结算费用,进一步助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更好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此次出台的三项举措,既有市场热盼的债券ETF配套机制优化,也针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供便利,还继续为债券发行人提供减费红利。
今年1月,证监会印发《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稳步拓展债券ETF”,部署“稳妥推出基准做市信用债ETF”、“研究将信用债ETF纳入债券通用回购质押库”等举措。目前,各项前期部署逐渐落地,信用债ETF发展短板逐步补齐。业内人士表示,信用债ETF开展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助于提高信用债ETF产品的流动性、吸引力和交易活跃度;有助于支持交易所信用债市场买方建设,吸引长期资金入市。
进一步补齐信用债ETF发展短板
3月21日,中国结算发布《关于信用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产品试点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债ETF产品试点开展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回应市场期盼。
《通知》明确了资格标准、申请与受理程序及持续期管理要求等事项。其中,《通知》要求信用债基金产品申请作为回购担保品开展回购业务的,“不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通知》还提出基金产品的做市商或流动性服务商家数不少于5家,基金产品资产净值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等要求。
“这是自2013年开展政府债ETF回购创新后,中国结算积极推进基金产品回购试点的新举措。”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满足了市场对信用债ETF入库开展回购交易的需要,有助于提高信用债ETF产品的流动性、吸引力和交易活跃度,推动交易所债券做市交易等二级市场建设;有助于支持交易所信用债市场买方建设,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支持更多企业主体债券发行融资,降低发行融资成本。
近年来,我国债券ETF市场规模及成交快速增长,全市场债券型ETF规模已突破2000亿元。与场外的债券指数基金相比,债券ETF在流动性、交易费率以及透明度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此前,国债ETF等债券ETF部分品种可采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提高杠杆,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今年1月,证监会印发《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研究将信用债ETF纳入债券通用回购质押库”。彼时券商机构一致认为,信用债ETF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受到流动性不足、交易机制不够完善等因素的制约,纳入质押式回购后,信用债ETF市场将迎来更好发展。
进一步拓宽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范围
自2021年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正式向市场推出、并于2022年适当放宽相关科创债券、民企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要求之后,中国结算在3月21日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再次放宽受信用保护回购担保品范围至主体AA级债券。
2021年4月,中国结算正式向市场推出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通过引入信用违约互换(CDS)等信用保护工具,为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提供信用风险保护。截至目前,已有11家大型证券公司和信用增进公司申请成为合格创设机构,有力支持了60多家企业发行超过1000亿元的债券融资,切实发挥信用保护工具便利中小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2021年出台的《暂行办法》曾要求开展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的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级及以上。2022年中国结算修订《暂行办法》,适当放宽相关科创债券、民企债券开展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的发行人主体评级要求至AA级。本次新修订的《暂行办法》则进一步拓宽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范围。
对于本次拓宽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范围,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将更好满足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债券回购需求,促进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发展,进一步便利发行人债券融资。
进一步降低债券发行人融资成本
3月21日,中国结算发布《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登记费用的通知》,明确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暂免收取绿色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服务费,并继续暂免收取民营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服务费及债券结算费。
近年来,中国结算陆续实施多项债券发行人降费措施,包括已连续3年减免民营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服务费、减免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多地区债券发行人服务费等。
2022年6月,中国结算曾发文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暂免收取部分债券登记结算费用,包括暂免收取民营企业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登记费、派息兑付手续费、赎回回售手续费等。时至2025年,有关举措即将到期之际,中国结算再次发文继续暂免收取民营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服务费及债券结算费。
业内人士指出,扩大暂免相关债券发行人服务费范围,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债券发行人融资成本,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和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继续暂免债券结算费,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更好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