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15周岁少年因欠两个同龄人的钱,被二人约至学校附近的小树林并残忍杀害。事后一人自首,一人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法律上讲,不论方某润、方某辉二人出于什么原因杀害小方的。即便小方不是被用刀杀害的,通过方某润、方某辉二人事前磨刀等行为来看,其杀人之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且客观上也造成了小方死亡后果,因此,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方某润、方某辉二人是有预谋的杀人,且已经造成小方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本案不可能是情节较轻的,故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本案是有预谋的杀人,但方某润、方某辉作案时都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不论二人有任何加重处罚情节,最高只能处无期。
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警方通报中已经确认方某润作案后是主动投案的,因此,只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并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