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一笔借款,湖南一对母子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同一天向出借人出具了两张金额相同的借条。首次向儿子起诉还款成功后,时隔近四年,出借人再次用母亲此前出具的借条,向母亲起诉还款。最终,湖南茶陵县法院认为出借人涉嫌虚假诉讼,驳回请求。
2020年3月,因两人合意进行金融投资,颜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朋友刘某转账12万元。但由于投资项目是骗局,两人的钱都打了水漂。报警后,二人商量,双方各自承担6万元。当月19日,刘某向颜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落款人为自己的借条。
但就在刘某出具借条当天,颜某又前往其家中,将欠钱的事告诉了刘某儿子刘小星(化名)。此时,刘某并不在家,刘小星称,如果母亲还不了钱,自己可以帮着还。随后,他又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落款人为自己。
近3个月后,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小星偿还借款。刘某以为该欠款属于自己出具的借条,于是向颜某转账1万元,恳求对方撤诉。当时,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小星向颜某支付剩余8万元欠款。刘小星随即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