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郝彦)8月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表示,深圳市展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鸿投资”)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两项情形。
一是公司管理的展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按照他人要求购买指定债券;公司管理的展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致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致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展鸿投资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周智彬负责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决定对展鸿投资、周智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