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伍子胥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后有勾践卧薪尝胆。 我国古代最早有着诸多脍炙人口的故事都围绕着“复仇”而展开。
而这些故事不仅仅是大人物之间的快意恩仇,也体现了当时最朴素的法律价值观念。 以牙还牙,合情合理,在民间,仍然如此。 与奴隶制向封建大一统转变时的乱世重典、残酷刑罚相比,当时就已经有了异样先进的法律概念——“正当防卫”。
自古的正当防卫 西周,礼法兼用,也可以说是礼法融合不分,家族制制度下,家族之人替其他被害家人复仇都是礼法所应当遵循的内容。 在西周,不仅有“在遇到危害之时进行防卫”的思考,还有着“违背礼法或者受到侵害之后,是否可以复仇”的思考。
而复仇和防卫的区别就是在反击的时间段,复仇不限制时间,而防卫是要当场做出。 在彼时,防卫是被立法所允许的,无限制的复仇也是被礼所允许的。
《春秋公羊传》: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即父亲若是被无辜杀害,儿子被允许正当复仇。 但对于无限制的复仇还是有所限制,在父亲因为正当理由被杀害,比如被官府判罪,或者在行凶过程中受到伤害,那么儿子再去报仇,就应当被认定为“互相仇杀”。
而儿子去报仇后,对方的儿子也要再次复仇,如此一来,恩怨剪不断理还乱,无限制循环。 所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无限复仇逐渐被所抛弃,正当防卫逐渐完善。
中国古代最早的正当防卫概念还含有紧急避险的意味,《尚书》中主张“眚灾肆赦”,也就是在遇到重大灾情紧急处理,从而触犯了法律的话,可以赦免。 可见,不仅是在自身遇到危害从而反击侵害者,在遇到一定的危险的时候,行为波及到了无辜者也可以免予刑罚,但需要进行补偿。
眚灾肆赦只是一种法律思维,没有具体的执行方法,而随着历史的发展,相关的程序和理解逐步颁布。 《周礼》:“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在遭遇强盗、盗贼的时候,自身、财产与家人安全受到威胁,可以进行反击,就算是杀死也不犯罪。
对该条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反击之后不用报官,意为鼓励“私刑”,各扫门前雪,一方面快速保护自身安全,另一方面也从一定意义上威吓了犯罪人。 对方可以直接反击且不用接受调查,犯罪人心里总归是有恐惧意味的。 另外一种是因为伤害来的过于突然,根本没有时间思考和报官,所以允许自我反击,但要在案件发生当时,也就是危险来临之前与之中。
可见,此条已经开始逐渐区分正当防卫与无限的报复行为,也正映了“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的思想。 控制无限制的报仇,鼓励当时性的反击。 保护私宅与孝道 在汉代,正当防卫不仅更加成熟,还加入了时髦的私宅“条款”。 《汉律》: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即私闯民宅,进入别人的马车与船舶,准备着手进行犯罪行为的,在室内之人可以直接格杀并免于罪责。
此条有私人处所不可侵犯的意味,且可以看出条例严格,将闯入私人空间加犯罪意图作为了反击的要件。 也就是无论是能够伤人性命、健康,还是单纯求财的抢劫、盗窃,亦或者有其他“不轨”意图,就算不危及性命,也可以直接“反杀”,不讲究法益的相对性。 这种防卫实际上有过当防卫的意思,但在汉代为正当防卫。 此外,汉初无为而治,后又独尊儒术,对于孝的继承非常推崇。 “十年心事苦,惟为复恩仇;两意既已尽,碧山吾白头”。 唐贺知章所作此诗,写的正是汉代所推崇的一则复仇而无罪的故事。
主人公为董黯,其母亲被王寄殴打致死,董黯前去复仇,看到王寄的母亲也已年迈。 虽然王母经常数落王寄,王寄也十分叛逆,但王母无论如何也离不开王寄的照料。
所以,董黯决定忍辱负重,时刻不敢忘记仇恨,一直熬到王母自然病去之后,找到王寄,提刀复仇。 最终,董黯不仅没有被判刑,而且被邀做官。
由此可以看出,为亲人复仇,在汉代被支持,而且无论时限,不限制当时性。 汉代对于“血亲复仇”有着单独法文《轻侮法》,按照正常情况,为血亲复仇而“降宥”。 但对于董黯一案有特殊情况,即其在复仇之中还考虑到了对方母亲的状况,不仅孝且敬老,这种冤有头,债有主,祸不及家人的理性行为被当朝大为称赞,所以是免除了处罚。
集大成者 到了《唐律疏议》,一是自战国致隋以来的集大成者,二是现存最为完整,内容便于考究。 所以,我们能看到唐朝正当防卫中的考究与科学。 正当防卫规定在“斗讼篇”,斗讼主要是用来规制民间的斗殴,互相伤害的行为。
汉朝所支持血亲复仇,一时在民间掀起了复仇浪潮,无论是父母受到伤害,还是血亲受到侮辱,民间一般暴起杀之,受到处罚的少,多还被称为孝子。 所以无论事大事小,也许是一个小不敬,或者是误会,只要找到“孝子”的名头,就可以随意杀人,如此《轻侮法》也被批判抨击。 到了唐朝,对血亲复仇进行了规制。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血亲在遭受殴打的时候,子孙允许反击,但要有限度,如果没有把人打到肢体折伤,也就是轻伤,则按无罪。 但是把人打到残疾,需要比对正常斗殴的处罚而减轻处罚,如果把人打死,那么按照正常规定处罚。 之外,唐朝对防卫的尺度以及入室防卫都有所限制,充分考虑了各种不同情节。
“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能在唐朝看到这样的法条,着实令人惊讶,首先无故入人家限定了时间为夜晚,也就是只有在夜晚私闯民宅才能“格杀勿论”。 而且要求主人“登时杀者”,也就是当场反杀,并非是追杀,如果将人赶出门外,或者对方已经逃出家门,无法再造成危险,即不允许继续追赶砍杀。
其次,对闯入者进行了限定,如果闯入并非是为了侵犯,主人是不允许直接砍杀的,如果床人者是老弱病残,比如难民,手无缚鸡之力,主人也不允许使用“格杀”条款。 由此可见,唐朝的正当防卫,要求及时性、危险性、防卫手段正当以及限度合理的性质,堪称现代诸多正当防卫条款的雏形。